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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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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報送備案的材料
1、標準備案表;
2、標準文本(包括:目錄、前言、產品適用范圍、引用的標準、產品規格尺寸的的說明及示意圖、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儲存說明);
3、標準編制(修訂)說明;
4、必要的驗證報告;
5、標準的審定紀要或函審意見表;
6、企業引用的相關技術資料。
三、產品標準備案程序
1、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報送備案材料辦理備案登記。
2、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后,根據專家審核意見,由專家組組長匯總各專家意見后反饋企業。企業根據審核反饋意見,對產品標準進行調整和修改后,報標準定額處審定;
四、不予備案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1、標準(包括復審確認有效或修訂),未經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的;
2、備案材料不齊全的;
3、標準發布或復審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備案期限的;
4、不符合國家標準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中規定的標準編寫要求的。
5、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強制性標準的。
6、標準備案后,未經過標準備案部門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業標準的取消備案資格,并追究責任。